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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政府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将担责--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2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高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各级法院为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供给司法保障的22条看法。针对各地政府向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中涌现的“乱许诺不兑现”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在《看法》中首次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许诺税费减免等内容,视为行政合同,若不兑现就应承担法律义务。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先把民营企业“引来”,在合同中作出许多颇具诱惑力的许诺。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妥当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其中,政府对投资者供给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许诺供给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置;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许诺为投资人供给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则视为行政合同。《看法》对此特殊规定,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实行了合同商定的投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许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法院应予支撑;地方政府对许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出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该根据过失义务的大小,肯定政府的赔偿义务。(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