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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犯伙同狱友贩运毒品获死刑 曾因惯窃获死缓--中国国情
2011-07-05

  中图网上海6月24日电(记者 陈静)曾因惯窃被处死缓的陆明,出狱后不仅未痛改前非,反而伙同狱友做起了毒品生意。往返于广东与上海贩运冰毒等四公斤毒品的陆明,在两次逃脱追捕后被抓获。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

  根据宣判,陆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曾经因犯惯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陆明,到2007年4月13日才被刑满释放。他开端吸食毒品,还伙同狱中结识的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置)一同做起毒品买卖。

  据查,2010年3月24日,陆明为贩卖毒品与陆某某等人驾车至广东省普宁市,在获取毒品后于3月26日清晨驾车返回上海,陆明携毒品回到包头路的住处。当日清晨3时许,陆明与陈某(另案处置)驾驶轿车欲外出进行毒品交易时,遇公安人员堵截后逃逸。

  随后,陆明指使其妻徐某(另案处置)将住处内的毒品转移,徐某持毒品至住处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徐某随身携带的纸袋内查获含量为70.10%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995.07克;此外,公安人员还从陆明住处客厅、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27克、尼美西泮0.32克、三唑仑0.22克等。

  2010年3月26日清晨陆明逃逸后于同年3月30日、31日两次逃脱追捕,直至同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

  一中院审理后以为,鉴于陆明系累犯,应该从重处分,陆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宏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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