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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索赔万元以上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私了--中国国情网
2011-05-28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YiLiaoJiuFen]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据悉,今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YiLiaoJiuFen]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YiLiaoJiuFen]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YiLiaoJiuFen]人民调解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盟市医疗纠纷[YiLiaoJiuFen]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旗县区医疗纠纷[YiLiaoJiuFen]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记者 魏宝红 通讯员 生焰明)